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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评定办法(试行)

     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全日制大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实行国家级奖学金和杏运奖学金两级评定📂,享受国家级奖学金的同学一般不再参加杏运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杏运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评定范围为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先填写《高等杏运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到杏运后🔋,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调查表,并在系(部)的组织下,填写《高等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杏运💟🧙🏽。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杏运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各系部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杏运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规定向杏运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部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上级下达的奖励指标𓀒,将申请学生综合素质分排序☦️,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部)老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本系部的评审工作,提出本系部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杏运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系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三)公示无异议后,杏运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杏运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到帐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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