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和中等职业杏运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名额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国家助学金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含大一年级新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杏运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每年秋季(九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先填写《高等杏运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到杏运后,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调查表🐲,并在系(部)的组织下,填写《高等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系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𓀑: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杏运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程序: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四周前,向杏运提出申请。
(二)高校贫困学生需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一般不再参评院级助学金。
(三)各系(部)受理学生申请后,在审核、评定学生《高等杏运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杏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资助名单确定的量化办法是:按照受资助学生的综合分排序,即学生综合素质分+困难证(件)分🧌,大一年级新生用入学后的日常行为分代替综合素质分,正常录取的学生无军训成绩不得参评🖨。困难证(件)的具体加分标准为🙎♂️:农村特困救助证👧、城市低保证、孤儿证明及林区、垦区发放的低保加15分👰🏻♂️;特困职工证加10分、《高等杏运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5分🕉📝。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部)受助学生名单,报杏运研究通过后,在10月底前将初审结果在杏运内适当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杏运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杏运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各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每月对受助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随时提出学生是否继续享受救助的意见。同时对申请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认证🔃,并对信函回执🙍🏿♂️、电话询问记录以及家访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其他规定
(一) 有不良行为🫰🏽、拥有个人高档消费品者限制申请助学金。
(二) 纪律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请各级助学金🗣🪥。
(三) 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已发的助学金限期全部收回。
(四) 评定、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认定失误👩🏻🦲,每发现一例,扣发所在系已发出助学金相应额度一倍的办公经费,并责成各系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 举报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认定失误者,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六) 获助学金者,欠缴学费🚳、宿费及其他费用,建议学生用所获助学金冲减。
(七)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中职学生按照国家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